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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8章 土地房屋法律知识(1)

集体土地所有权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范围对于集体所有权,还需要掌握它的客体范围。根据《物权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集体所有权定义中的不动产和动产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对此,我国《宪法》也作了相应规定,《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根据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登记类型和注意事项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除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不需要登记外,其余不动产物权的产生、设立、转让和消灭,都应当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土地作为不动产,其物权变动也应当办理登记,经过了登记的权利受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通过土地登记可以明确土地关系,了解土地归谁所有,也是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和土地纠纷的重要依据。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分为两种:初始登记和变更登记。农村集体刚获得土地所有权的,应当办理初始登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变化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在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时,要注意如下的问题:

第一,有权申请办理所有权登记的是集体土地的所有者,即农村集体,具体包括村农民集体、村以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乡镇农民集体。

第二,有权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由其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是农村集体享有土地所有权的证明。

第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如依法变为非农业用地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土地的登记发证工作进行得并不顺利,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尚未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这也是造成土地权属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使限制

根据法律的规定,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所有的集体成员,但是要求所有的成员共同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是不现实的,需由一定的组织代表农民集体行使所有权。同时,鉴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特殊性,在行使时也应受到一定的限制。具体来说,在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时应注意以下的问题:

第一,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是分散的。同国家土地所有权不同,国家土体所有权有一个全国范围内的同一主体,即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而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各级劳动群众所有。根据<物权法》第六十条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定,行使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分为三种情况,一是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二是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三是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得转让。根据《宪法》第十条和《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国家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但征收的目的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在征收程序上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集体土地所有权只能通过此种方式转让给国家,禁止以其他形式转让给其他主体。

第三,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得出让。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八条的规定,集体土地只有先通过依法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出让。

第四,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用途有严格的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和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集体所有的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农民宅基地和兴办乡镇企业等与集体密切相关的建设。

第五,根据《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的规定,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不因其依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不同而改变,这就意味着集体土地的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一律属于国家所有,这是法律对集体土地所有权范围的限制。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征

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集体土地使用权主要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这是因为在我国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具有团体性,土地属于农村集体共同所有,而且国家实行保护农村土地的政策,将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限定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起到保护耕地、防止变更土地用途等作用。

第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形式。大致来说,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以下几种形式:(一)《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的宅基地使用权。农民有权获得宅基地使用权来建造房屋。(二)《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在本质也是一种土地使用权。(三)《宪法》规定的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存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四)乡村企业和农村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农民举办乡镇企业或者乡、村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了征得土地所有权人的同意外,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还要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经过专门的审核和批准。

第三,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物权法》和《土地管理法》都规定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期限。

同时,《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定的情形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集体土地使用权。

第四,集体土地使用权在行使时会受到诸多限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只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了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情况除外。同时,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使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限制条件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对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农用地,农用地包括耕地和其他农业用地,以及可用于农业开发的荒山、荒滩、荒沟、荒丘;另一类是建设用地,包括宅基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公益用地等。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这就意味着农业用地在集体内是可以依法转让的,但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建设用地中的宅基地,符合法律的规定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转让。

集体内的农业用地转让只能是在农业集体内部自愿流转,并未改变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属于土地使用分配在集体内部的自愿调整,有利于农民调剂余缺。需要注意的是,转让以后的土地,不得改变其农业用地的用途。而且,受转让人受让他人土地取得农业用地使用权后,其拥有的土地面积不得超过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高限额。

承包的土地的转让。我国《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都允许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这就意味着承包的土地可以依法转让,即转包。由于多种原因,原承包户不愿继续耕种,经发包方同意,进行土地承包权有偿转让。除可转包之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或不同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农户,根据相互间承包田块的地理位置、远近距离、肥沃程度等也可进行承包田互换,其主要目的是便于操作管理。

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的使用权的转让。为了促进对“四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这就意味着对“四荒”土地的开发和利用的主体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任何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都可以开发“四荒土地”,其转让对象也不应受到限制。

宅基地的转让。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况之下,可以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就是对于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原因使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的情形。这种情形是指乡镇企业破产、兼并,企业的资产(包括厂房等).发生转移而导致土地使用权发生转移,如果土地上没有建筑物等设施,集体土地的使用权将不允许转让,也不得转让用于非农业建设。

宅基地使用权

一、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适合人群与城里人购买现成的商品房不同,农村村民一般是在原有的宅基地上拆旧建新或是申请新的宅基地,独立建造自家的房屋。宅基地是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因此一般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可以申请宅基地,非本村的村民和城镇居民一般不能申请。当然,即便是可以申请宅基地的村民,也是有条件限制的,总的原则就是要出于居住的需要。一户村民一般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而且宅基地的面积也不是无限制的,具体标准因地区而异。当村民把自己的房屋出租、出卖或赠与他人时,就不能再申请新的宅基地了。

我国的《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由此看出可以申请农村宅基地的人通常情况下只能为农村村民。农村村民专指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如果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是城镇居民,则一般是不允许申请宅基地的。当然也可能存在特殊的情况,例如有些地方,如果经过村民大会同意以及经相关政府部门的严格批准后,某些特殊的、非本村村民的其他人也可以申请获得宅基地。

根据国家法律及其相关法规规定,下列人员通常可以在按照国家法定的条件批准后可以获得宅基地建房:一是,居住拥挤,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二是,确实要分居分家的农户,分家后无宅基地的,也可申请新的宅基地建房;三是,规划新村、镇后需要安排宅基地的农户;四是,批准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复员退伍军人,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等非农业户口人员,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按照农村村民申请建房用地的规定办理。

二、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五项规定:“严格宅基地申请条件。坚决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区、市)规定的标准。各地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统一的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和宅基地申请条件。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得批准宅基地。”

一处宅基地,是指村民一户所拥有的宅基地是一块整地,而不是分布于村集体土地不同地方的两处土地。如果分布于不同的两处土地,则成了两处地了,显然这是法律规定所不允许的。拥有一处宅基地的主体是指农村村民的“一户”。是否为一户,应根据户籍管理的户口本来判断,即如果在户口本上登记的是一家人,那么该户口本所登记的家庭就属于一户,该一户当然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了。当然,如果子女已长大成人并已成家,如在分户后不够居住则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例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农村村民的子女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无房分居,现有宅基地又无法扩建的,方可申请宅基地。”

三、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应当遵循的程序

村民申请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通常要依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用地手续:

1.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先向所在地村农业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

2.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对申请进行讨论,在表决通过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或者按规定办理批准手续。

3.政府办理批准手续:占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等非耕地的一般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占用耕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4.由乡镇土地管理所按村镇规划定点划线,准许施工。

5.房屋竣工后,经有关部门检查验收符合用地要求的,发给集体土地使用证。

四、农村村民在将房屋出租、出卖后的宅基地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出租住房或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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