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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5章 毕业生就业权益及保护

为了维护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大学毕业生应当享有的基本劳动就业权利。国家通过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及社会司法机构,有效地落实了法律法规关于大学毕业生劳动就业的相关规定,确保了大学毕业生基本劳动就业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一、大学毕业生就业权益的内容

1.平等就业的权利

平等就业是毕业生的首要权利。我国《宪法》和《劳动法》规定:毕业生不分民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享有平等的就业权利。毕业生有权与用人单位平等协商。用人单位在招聘时不得歧视女大学毕业生,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男女平等、不同民族之间应一视同仁。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大学毕业生或者提高对女大学毕业生的录用标准,在工资方面应贯彻同工同酬的原则。

毕业生平等就业权利的确认和保障,有利于发挥毕业生的聪明才智,调动其工作积极性,对于建立完善的人才市场和实现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自主择业的权利

自主择业是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即自主选择用人单位的权利。国家相关法规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给予了明确规定:除极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绝大部分毕业生自主择业,大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选择哪个用人单位完全由毕业生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任何人不得横加干涉或强迫毕业生选择某个单位或某类职业。在实践中,绝大部分毕业生都能正确行使这项法律赋予的就业权利,但是也有少数毕业生由于他人的干涉不能充分行使这项权利,如有些干涉来自家庭或恋人。但不管干涉来自何方,其结果都妨碍了自主择业权的行使。毕业生要切实维护自身权益,就必须正确对待干涉。

3.公平竞争的权利

公平竞争是自主择业的前提,是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的一项基本权利。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方向就是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通过毕业生就业市场,在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下自主择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只有提供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才能促使生产要素合理流动,从而实现毕业生资源的优化配置。

公平竞争对毕业生来说既是权利,也是机遇,同时还要承受竞争所带来的压力和挑战。竞争奉行的是优胜劣汰的原则,毕业生就业市场中的公平竞争,一方面能够促进人才资源的合理配置,另一方面也是对毕业生基本素质和实际能力的检验。

4.获取就业信息的权利

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掌握就业信息的基础上,毕业生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己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就业信息权应当包括信息公开、信息及时、信息全面三个方面。

(1)信息公开是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由省、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通过高校向毕业生发布用人需求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

(2)信息及时是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的,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

(3)信息全面是指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进行比较筛选,从而做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5.全面真实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权利

进入毕业生就业市场招聘应届大学毕业生的用人单位,没有所有制的限制。招聘单位既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也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既有公有制单位,又有非公有制单位。因此毕业生通过就业市场选择单位,应该详细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避免盲目性,克服从众心理。

教育部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而制定的就业协议书中也明确规定,毕业生有向用人单位了解基本情况的权利。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应包括单位全称、隶属关系、所有制性质、单位的规模、发展前景、地理位置、经营范围和种类、所需专业及使用意图、所需人才的具体要求、单位的工资及福利待遇等情况。

6.接受就业指导的权利

接受就业指导是每个毕业生拥有的权利。我国高等教育法明确规定,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中也明确指出,高等学校的一个主要职责就是对毕业生开展毕业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

高等学校就业指导工作主要是为了帮助毕业生根据自身特点和社会职业需要,选择最能发挥自己才能的职业,全面、迅速、有效地与工作岗位结合,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和社会价值。毕业生应该充分行使该项权利,在择业之前首先熟悉国家的就业政策,了解社会需求信息;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增强择业意识,掌握谋职技巧,不断提高主动适应社会需要的能力。这无疑将有助于毕业生谋职择业的顺利进行。

二、就业过程中的陷阱

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也可能遇到一些陷阱。只有善于发现和懂得如何应对这些陷阱,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1.就业陷阱的主要表现及危害

(1)协议陷阱。就业协议签订本是出于保护学生的目的,而且协议上也明确规定了学生就业后就执行劳动合同,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不再生效。但实际上,在签订就业协议后,不少单位在试用期间就不再签订劳动合同,所以常常会出现学生在试用期要跳槽,按照劳动法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单位则以协议为依据向学生提出索赔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但实际上,就业协议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却又相当于劳动合同,它甚至可以对劳动合同的期限进行约定。如果就业协议签订时的约定内容不能与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容吻合,就可能在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纠纷。就业协议内容不规范致使一些用人单位产生为了避免毕业生随意违约,在劳动合同中就不约定试用期,旨在把学生当作廉价劳动力的行为;在就业协议中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明确,完全由单位与学生协商而定,而由于学生维权意识的缺乏以及学生在求职过程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就使就业协议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成为了“霸王合同”。当前的就业形势使相当部分的大学毕业生在就业市场上处于弱势地位,不少学生在就业时出于种种顾虑,对可能会使自己权益受损的条款不敢提出异议,对单位在试用期不签订合同的做法也不会去追究,甚至被迫接受单位提出的一些不平等条款;在签订就业协议的时候,单位要求附加补充协议,上面规定了学生所有的违约责任,而对单位如违约将承担什么责任则几乎只字不提。

(2)押金陷阱。一些单位可能规模不大,薪水不高,但是开出了一些诱人的条件。比如说,在某些大中城市工作,或者能解决这些城市的户口问题。希望留在大中城市工作的学生很容易被这些条件迷惑。双方谈得差不多了,公司又表示,为了增加双方的信任,学生在工作之前必须交押金。等学生交完押金,工作一段时间后,公司的有关人员就表示,聘用之初说定的工作岗位要有些调整,可能会把你派到偏僻地区或冷僻部门,而这些地方是学生肯定不愿意去的。公司料到学生不愿意去,就说学生不服从公司安排,即主动毁约放弃这个岗位,这样,学生交的押金自然就收不回来。

(3)试用期陷阱。我国《劳动法》设立试用期的目的在于给予双方以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期限,毕业生在试用期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而不需要理由,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用人单位只有在证明毕业生在此期间不符合单位的录用条件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一部分用人单位正是利用试用期大做文章,设置陷阱。这些陷阱主要表现为:

①试用期过长或与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不符;

②要求毕业生在试用期内承担违约责任;

③在试用期内无正当理由辞退毕业生;

④以见习期代替试用期;

⑤约定两个试用期;

⑥续签劳动合同时重复约定试用期;

⑦将试用期从劳动合同期限中剥离;

⑧仅仅订立一份试用期合同;

⑨试用期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⑩试用期内单位不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一般来讲,用人单位有试用期是正常的,且试用期的薪水一般都不高,等到转正之后,薪水才会有较大幅度的提高。很多公司为了使用廉价劳动力,抓住毕业生急于找工作的心理,打出试用期的牌子,看起来非常规范,待试用期一过,则以种种理由告诉求职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就将其解聘了。这样的公司不断地炒人,毕业生永远不会成为其正式员工。

(4)设计成果陷阱。有些单位按程序假装对应聘毕业生进行面试,再进行笔试。在面试、笔试时,把本单位遇到的问题以考察的形式要求前来应聘者作答或设计,然后再找出各种理由推辞,结果无一人被录用,而将应聘者的劳动果实据为己有。

(5)工资陷阱。工资是一个很模糊的概念,所以毕业生在找工作的时候,不要只看表面工资多少,最好还是要问清楚具体内容。工资包括的内容很多,如福利、保险、奖金等。而有的单位在招聘的时候,只说基本工资,其他如奖金、福利、保险等根本不包括在内。而有的单位尽管开的工资不低,可是保险等需要扣除的项目也都包括在内,东扣西扣之后,最后剩的钱并不多。

(6)虚假招聘陷阱。一些招聘会组织者在广告中夸大其词,招聘单位滥竽充数、虚假招聘,名为招聘,实则借机进行企业宣传。其真实目的是通过卖门票或收报名费达到敛财的目的。

(7)电话面试陷阱。用人单位通过电话与求职者联系是很常见的方式,毕业生通过电话了解求职信息也是没有问题的。但是通过“电话面试”是很少有的,双方没有见面,怎么可能一拍即合?而且,电话里怎么知道你的学历、能力的真实性呢?因此,应届毕业生要格外注意。如果毕业生没有通过网络发送求职信息,对任何企业打来的电话都要高度警惕。

2.应对就业陷阱的对策

面对形形色色的就业陷阱,大学毕业生在择业时必须擦亮双眼,提高自我防范意识,以相应的对策正确面对可能遇到的陷阱。

(1)无论任何理由都不要留下重要的证件、印鉴,不要缴纳诸如面试费、保证金等费用,更不要随便签字盖章。

(2)女毕业生要谨防失身或被胁迫进入色情行业。一定要避免到僻静或私人场所去面试;不要随便喝别人提供的饮料,也不要随便搭别人的便车;女服务生、女伴游、女导游、女接待、工商服务小姐等岗位招聘,有可能是混淆视听的招聘陷阱,宜多注意;不管怎么样,对于“月薪数万”、“免经验”的工作要多加留意,对于工作的内容和地点,也要反复地询问清楚,切忌头脑发热。女毕业生在前往面试或找工作地点前后,要注意及时跟家人或师友报告自己的行踪。

(3)利用电话或信箱号码征招人才,不敢公开公司名称和地址的,要特别小心。对于民营职业介绍所,最好查证它是否有合法经营资格。对于事先以电话联络,前往应征才知道是一家民营职业介绍所的时候,不妨假装是路过的询问状况的人,以便对该公司的服务有进一步的了解。

(4)对于工作性质交代得很模糊的,要进一步收集情报、探问清楚;反之,如果对方讲得头头是道、天花乱坠,也不要马上相信他,尤其是那些不让提问或者一直转移话题对问题避而不谈的招聘者。月薪数万或数十万的高薪人才招聘广告,很可能是一些不法的推销行业或骗人的吸金组织,用所谓的快速致富的赚钱法来吸引人加入。

(5)毕业生在签约之前最好到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实地考察,对用人单位的运行情况、拟安排的工作岗位、用工制度及工资、住房、社会保险待遇等相关情况详细了解,切忌草率从事。签约时谨防有些单位在协议上布置的无保障协议、死协议、卖身协议、押金协议等协议陷阱。签订协议的时候对有关试用期的条款保持足够的警惕,用人单位违约赔偿一栏必填;一定要把单位承诺的待遇在协议或合同中写清楚。

(6)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找工作,对于各种招聘信息要认真分析,辨清真假。正规单位招聘一般都是通过平面媒体、人才市场等权威机构发布招聘信息,人才市场及媒体会对用人单位的相关资质进行查验,这样可以保证招聘信息的真实性。

(7)应届毕业生大都没有就业经验。在接到企业打来的电话招聘时,一定要小心询问。首先,要了解对方是如何知道自己的电话号码的;其次,要摸清对方的详细地址和电话号码;最后,不要轻易相信电话里的优厚待遇。毕业生在发布个人信息时要选择信誉好的网站,一些不负责任的网站可能将你的个人信息公开,这会给那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8)毕业生在投递简历前,必须向有意向的单位所在地的主管人事部门或学校有关部门求证核实;对于用人单位提出的面试或实习要求,要征得校方的同意,离校之前必须留下尽可能多的联系方式。

三、就业权益的保护途径

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通过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保护合法权益

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可通过制定相应的规范来确定毕业生的权益,并对侵犯毕业生权益的行为加以抵制或处理。例如,《上海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登记制度具体实施办法》规定:对不履行就业信息公开登记手续,侵犯毕业生获取信息权的,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办公室不予审批非上海生源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不予审批就业计划和打印就业派遣报到证;同时对这种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将取消其录用毕业生的资格。

2.通过高校保护合法权益

学校对毕业生权益的保护最为直接。学校可通过制定各项措施来规范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就业推荐工作,对于用人单位在录用毕业生过程中的不公平、不公正行为,学校有权予以抵制,以维护毕业生公平受录用权。对于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就业协议,学校有权不予同意,未经学校同意的就业协议不发生法律效力。

3.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

毕业生就业权益保护的一个重要途径就是毕业生自我保护。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体现在四个方面:

第一,毕业生应了解目前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和规范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熟悉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这是毕业生权益自我保护的前提。如果在就业过程中因为所谓的公司规定或部门规定与国家政策法规有抵触,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可以依据法规办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二,毕业生应自觉遵循有关就业政策、规范,自觉接受其制约,保证自己的就业行为不违反就业政策、规范,不侵犯其他毕业生的合法权益。毕业生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学校报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批准,不再负责其就业,在其向学校缴纳全部培养费和退回奖助学金后,由学校将其户粮关系和档案转至家庭所在地,按社会待业人员处理:一是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经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二是自派遣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不去就业单位报到的;三是报到后拒不服从安排或由于提出无理要求被用人单位退回的;四是其他违反毕业生就业规定的。

第三,在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的过程当中,毕业生也应对自身权益进行自我保护。例如,按照国家规定,毕业生在报到后应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如养老金、公积金等);对某些工作岗位的特殊体质要求,用人单位应在与毕业生双向选择时就明确,否则不得以单位体检不合格为由(比如仅仅是肝功能表面抗原阳性等)将学生退回学校;正常的人才流动也应根据国家和当地的有关人才流动规定,不应受到限制;报到后毕业生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则按单位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退回学校,毕业生应对自己的权利有正确认识。

第四,毕业生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针对侵犯自身就业权益的行为,毕业生有权向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进行申诉并听取他们的处理意见;同时也可提交给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进行调解和仲裁,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就业权益的保护技巧

大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可能会遇到这样或那样的侵害自己就业权益的问题,大学生除了通过上述方法和途径去保护这些权益,也要掌握一些基本技巧。

1.被用人单位拒收时的正确处理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的过程中,有个别毕业生可能会遇到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情况。这时你不能急躁,而应仔细询问用人单位拒绝接收的原因。如果是因为报到时你对用人单位提出了一些过分的要求,引起用人单位的反感和不满,或因言行失当引起用人单位的不快,你就应该主动承认错误,进行自我批评,以取得用人单位的谅解。如果因为你是女大学生,用人单位拒绝接收,你在与用人单位耐心交涉的同时,还要以你的才干改变用人单位对你的偏见。如果用人单位暂未接到计划或经办人不在,则要耐心等待。如果是用人单位将要撤销、合并等原因,则要听其解释并与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取得联系,不要轻率地返回学校。

总之,大学毕业生遇到上述情况时,应持冷静的态度,力求取得用人单位的理解和支持,把事情圆满解决。因为无论用人单位以何种原因将毕业生退回学校重新分配工作,对毕业生个人来说,都是一件不太愉快的事情。经过你的努力,用人单位仍拒绝时,不宜与对方争吵,因为争吵无助于问题的解决。这时应主动与学校毕业生分配办公室联系,说明情况,请学校出面交涉。如果单位离学校路途较远时,应等候学校答复,不可贸然返校,以免给你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如果经过学校与用人单位的交涉,用人单位仍拒绝接收时,则应积极配合学校另行择业,如已有就业协议的应追究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

2.毕业生人事关系代理的有关事项

人事代理是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的形势而产生的新型人事管理制度。其特征是“人档分离”,即由传统的用人单位直接管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转变为社会化的间接管理,从而使人才资源达到最佳配置。在毕业生中实施人事代理即被政府授权的毕业生主管部门和人才管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或毕业生本人的自愿委托,为其代理毕业后的一切人事、档案关系,并依据档案出具有关证明手续。人事代理有利于保护毕业生的各种权益,拓宽毕业生的发展渠道,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3.毕业生要对不平等就业协议说“不”

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总体形势下,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毕业生求职心切的心理,在签订就业协议时提出一些不平等甚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这种情况近年来在大学毕业生择业过程中频频发生,由此引发了多起劳动争议甚至法律诉讼事件。因此,大学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一定要认真分析协议或合同的相关条款,同时要掌握国家关于劳动就业的法律法规,要了解关于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不平等就业协议要拒绝签字,以保护自己的合法就业权益。

大学毕业生需要拒绝的不平等协议的常见条款有:

(1)用人单位在合同中写道,应聘者要在本单位稳定多少年,应聘者违反规定,少一年将给用人单位赔偿多少,但是却没有说明用人单位如违反规定,给应聘者的赔偿,这是明显不公平的。

(2)一些用人单位利用求职者想来本单位的迫切心理,在协议中提出让大学毕业生缴纳数额不等的上岗押金、服装费、培训费等条款,想通过这些方式收取毕业生的钱财。

(3)一些用人单位玩文字游戏,使应聘者长时间处于“试用期”,得不到转正,这样毕业生就得不到与其他员工同等的工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也可以节省不少费用。

用人单位与大学毕业生之间,应建立平等信任的关系,双方是合作关系而不是互相提防,甚至互相算计。只有对双方都公平、合理的协议或合同,才能带来良好的合作。

[典型案例8-2]

遇到求职陷阱该怎么办?

(1)如被欺诈或误入非法行业,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2)合法的中介机构应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或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证照。如果遇到无证或证照不全的中介,应及时向相关的劳动部门、工商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反映。

(3)如果遇到用人单位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信息中所列的待遇、薪酬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求职者应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请求查处。

(4)劳动保障部2000年12月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要求,禁止用人单位招聘人员时“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同时禁止“以招聘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用人单位以收取培训费、押金、保证金、担保金作为录用条件的,其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求职者可及时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请求查处,要求退还所交费用。

(5)用人单位以招聘推销员为名,订立推销员不可能完成的任务,致使推销员不能获取报酬的,其行为系以欺诈手段建立劳动关系,同样违反了《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如果其行为触犯了刑律,应由相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6)对于用人单位或中介机构收取一定中介费用后搬迁消失的情况,如果是正规中介机构或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可向劳动保障部门对它们投诉;如果是没有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则可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部门查实,如其行为触犯刑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典型案例8-3]

试用期陷阱

应届毕业生小王接到某公司的面试通知,于是高兴地到该公司参加面试,一番面试后,该公司并没有当时就向他收取培训费,只是说让他先试用一段时间,然后再考虑是否录用。小王十分高兴,想好好表现一下,争取能留在该公司工作。于是,他起早贪黑地干了近一个月,结果却被告知:你干得不错,但专业知识不足,公司需要对你进行培训,请先交1000元培训费。当小王对此进行质疑时,该公司却说,不交培训费可以走人,但此前工作一个月的薪水免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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