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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章 我们什么时候才可有宪法——对于《建国大纲》的疑问

我在《人权与约法》(《新月》二卷二号)里,曾说:

中山先生的《建国大纲》虽没有明说“约法”,但我们研究他民国十三年以前的言论,知道他决不会相信统治这样一个大国可以不用一个根本大法的。

这句话,我说错了。民国十三年的孙中山先生已不是十三年以前的中山了。他的《建国大纲》简直是完全取消他以前所主张的“约法之治”了。

从丙午年(1906年)的《革命方略》到民国十二年(1923年)的《中国革命史》,中山先生始终主张一个“约法时期”为过渡时期,要一个约法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

但民国十三年以后的中山先生完全取消这个主张了。试看他公布《建国大纲》的宣言说:

辛亥之役,汲汲于制定临时约法,以为可以奠民国之基础,而不知乃适得其反。论者见临时约法施行之后,不能有益于民国,甚至并临时约法之本身效力亦已消失无余,则纷纷然议临时约法之未善,且斤斤然从事于宪法之制定,因为藉此可以救临时约法之穷。曾不知症结所在,非由于临时约法之未善,乃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

他又说:

可知未经军政训政两时代,临时约法决不能发生效力。

他又说:

军政时代已能肃清反侧,训政时代已能扶植民治,虽无宪政之名,而人人所得权利与幸福,已非口宪法而行专政者所可同日而语。

这是中山先生取消“约法之治”的理由。所以他在《建国大纲》里,便不提起“约法”了。

《建国大纲》里,不但训政时期没有约法,直到宪政开始时期也还没有宪法,如第二十二条云:

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两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

宪法草案既要根据于训政宪政两时期的成绩,可见“宪政时期”还没有宪法。但细看大纲的全文,二十二条所谓“宪政时期”乃是“宪政开始时期”的省文。故下文二十三条说:

全国有过半数省分达至宪政开始时期——即全省之地方自治完全成立时期——则开国民大会决定宪法而颁布之。

这样看来,我们须要等到全国有过半数省分的地方自治完全成立之后,才可以有宪法。

我们要研究,中山先生为什么要这样延迟宪政时期呢?简单来说,中山先生对于一般民众参政的能力,很有点怀疑。他在公布宣言里曾说:

不经训政时代,则大多数人民久经束缚,虽骤被解放,初不了知其活动之方式,非墨守其放弃责任之故习,即为人利用,限于反革命而不自知。

他在《建国方略》里,说的更明白:

夫中国人民知识程度之不足,固无可隐讳者也。且加以数千年专制之毒深中乎人心,诚有比于美国之黑奴及外来人民知识尤为低下也。(第六章)

他又说:

我中国人民久处于专制之下,奴心已深,牢不可破。不有一度之训政时期,以洗除其旧染之污,奚能享民国主人之权利?(第六章)

他又说:

是故民国之主人者(国民),实等于初生之婴儿耳。革命党者,即产此婴儿之母也。既产之矣,则当保养之,教育之,方尽革命之责也。此革命方略之所以有训政时期者,为保养教育此主人成年而后还之政也。(第六章)

综合上文的几段话,我们可以明白中山先生的主张训政,只是因为他根本不信任中国人民参政的能力。所以他要一个训政时期来培养人民的自治能力,以一县为单位,从县自治入手。

这种议论,出于主张“知难行易”的中山先生之笔下,实在使我们诧异。中山先生不曾说吗?

其始则不知而行之。其继则行之而后知之。其终则因已知而更进于行。(《建国方略》第五章)

他又说过:

夫维新变法,国之大事也。多有不能前知者,必待行之成之而后乃能知之也。(同上)

参政的能力也是这样的。民治制度的本身便是一种教育。人民初参政的时期,错误总不能免的。但我们不可因人民程度不够便不许他们参政。人民参政并不须多大的专门知识,他们需要的是参政的经验。民治主义的根本观念是承认普通民众的常识是根本可信任的。“三个臭皮匠,赛过一个诸葛亮。”这便是民权主义的根据。治国是大事业,专门的问题需要专门的学识。但人民的参政不是专门的问题,并不需要专门的知识。所患的只是怕民众不肯出来参政,故民治国家的大问题总是怎样引导民众出来参政。只要他们肯出来参政,一回生,二回便熟了;一回上当,二回便学乖了。故民治制度本身便是最好的政治训练。这便是“行之则愈知之”;这便是“越行越知,越知越行”。

中山先生自己不曾说吗?

袁世凯之流必以为中国人民知识程度如此,必不能共和。曲学之士亦曰非专制不可也。

呜呼,牛也尚能教之耕,马也尚能教之乘,而况于人乎?今使有见幼童将欲入塾读书者,而语其父兄曰:“此童子不识字,不可使之入塾读书也”,于理通乎?惟其不识字,故须急于读书也……故中国今日之当共和,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第六章)

宪政之治正是唯一的“入塾读书”。唯其不曾入塾读书,故急须入塾读书也。

中山先生说:

然入塾必要有良师益友以教之,而中国人民今日初进共和之治,亦当有先知先觉之革命政府以教之。此训政之时期所以为专制入共和之过渡所必要也。

我们姑且让一步,姑且承认共和是要训练的。但我们要问,宪法与训练有什么不能相容之点?为什么训政时期不可以有宪法?为什么宪法之下不能训政?

在我们浅学的人看起来,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决不能训练人民走上民主的路。

“宪法”是什么东西?

柏来士(Bryce)在他的不朽名著《美洲民主国》里说:“一个国家的宪法只是那些规定此国家的政体并规定其政府对人民及人民对政府的各种权利义务的规律或法令。”(350页)

麦金托虚爵士(Sir James Mc Intosh)也说:“凡规定一国高级官吏的最重要职权及人民的最根本的权利的基本法律——成文的或不成文的——便是一国的宪法。”(见于他的《Law of Nature and of Nations》65页)

中山先生也曾主张颁布约法“以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这便是一种宪法了。

我们实在不懂这样一部约法或宪法何以不能和训政同时存在。我们须要明白,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这才是民主政治的训练。程度幼稚的民族,人民固然需要训练,政府也需要训练。人民需要“入塾读书”,然而蒋介石先生、冯玉祥先生,以至于许多长衫同志和小同志,生平不曾梦见共和政体是什么样子的,也不可不早日“入塾读书”罢?

人民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公民生活。政府与党部诸公需要的训练是宪法之下的法治生活。“先知先觉”的政府诸公必须自己先用宪法来训练自己,裁制自己,然后可以希望训练国民走上共和的大路。不然,则口口声声说“训政”,而自己所行所为皆不足为训,小民虽愚,岂易欺哉?他们只看见衮衮诸公的时时打架,时时出洋下野而已;他们只看见衮衮诸公的任意侵害人权而已;他们只看见宣传部“打倒某某”、“拥护某某”而已;他们只看见反日会的站笼而已,以此训政,别说六年,六十年有何益哉?

故中山先生的根本大错误在于误认宪法不能与训政同时并立。他这一点根本成见使他不能明白民国十几年来的政治历史。他以为临时约法的失败是“由于未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即入于宪政”。这是历史的事实吗?民国元年以来,何尝有“入于宪政”的时期?自从二年以来,哪一年不是在军政的时期?临时约法何尝行过?天坛宪法草案以至于曹锟时代的宪法,又何尝实行过?十几年中,人民选举国会与省议会,共总行过几次?故民国十几年的政治失败,不是骤行宪政之过,乃是始终不曾实行宪政之过;不是不经军政训政两时期而进行宪政,乃是始终不曾脱离扰乱时期之过也。

当日袁世凯之流,固不足论;我们现在又到了全国统一的时期了,我们看看历史的教训,还是不敢信任人民而不肯实行宪政呢?还是认定人民与政府都应该早早“入塾读书”,早早制定宪法或约法,用宪政来训练人民和政府自己呢?

中山先生说得好:

中国今日之当共和,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

我们套他的话,也可以说:

中国今日之当行宪政,犹幼童之当入塾读书也。

我们不信无宪法可以训政;无宪法的训政只是专制。我们深信只有实行宪政的政府才配训政。

(原载于1929年6月10日《新月》第2卷第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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