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中国与世界经济的联系越来越紧密,世界经济周期的波动对中国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比如为应对1997年的亚洲金融危机,中国于1998年开始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成功地扩大了社会有效需求,保持了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但是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最主要的就是增加了政府的债务负担,尤其是对地方政府而言,加快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居民收入、加强社会保障都需要增加财政支出,在没有新的收入来源、地方政府不允许发行债券的情况下,政府只能是变相借债,由政府以担保、抵押等多种形式利用社会资金,来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由此形成了大量的债务并且大部分是以或有债务的形式存在。
三、中国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政策建议
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防范与化解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将地方政府的财政收支置于地方公共意志的控制之下,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务的约束机制,使政府的收支状况和债务情况透明化和公开化,才能使政府财政行为趋于合理化。
(一)编制债务预算,加强债务管理
编制债务预算要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全面反映政府债务收支状况,明确政府性债务借、用、还责任,建立科学透明、规范合理、安全有效的政府债务管理体系,科学举债、高效用债、及时偿债。政府债务预算编制遵循“内、外债统一,明确责任,量力而行,注重实效,防范风险”的原则。
预算编制前,债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本级政府债务的收支情况进行分析研究,科学预计全年政府债务收入和支出。在此基础上,按照借贷约定条件,拟订下年度债务预算收支指标。编制内容主要涉及当年政府债务整体状况、预算年度举借与偿还情况、债务收支预算、偿还资金来源预算等,通过政府债务收入预算表、支出预算表、偿还资金来源预算总表以及明细表反映。债务预算的编制与财政预算的编制同步进行;债务预算要编制到具体预算单位和具体项目;预算编制要实事求是,严密论证,妥善安排,确保预算真实和准确。
债务预算经批准后,非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各业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安排全年收支,不得随意变更资金用途。若遇非常因素必须调整年度预算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财政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有关规定,认真组织核算,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控,并定期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预算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年度预算执行终了,各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预算,财务、会计管理有关法规要求,进行年终调整、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写出财务情况说明书、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等。要求决算报表的编制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二)建立地方政府风险防范机制
在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结构中,隐性债务和或有债务规模比较大,因而对于潜在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给予高度关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可以通过建立相应的风险防范机制来加以防范。财政风险评估指标的建立,先发国家已有较为成熟的经验。目前国际公认的警戒线是欧盟国家签署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的规定:一是财政赤字应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3%;二是积累的国债余额应低于国内生产总值的60%。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国际经验并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各项指标的安全线范围,一旦某一指标越过了安全线,就应立即采取适当的应对措施。因此,我们需要在多渠道筹措资金,支持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性事业发展的同时,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综合信息管理机制,加强地方政府债务实时监控,逐步实现举债有度、用债有效、还债有信的目标。
加强债务信息平台建设,建立起覆盖省、市、县、乡和村级的债务项目信息库。该系统要有数据采集、动态监控和查询分析三个模块,能完成地方各级政府债务项目信息收集、审核、汇总、查询和上报工作,全面掌握债务人和债权人的信息资料,基本实现政府债务的动态监控管理。各地市级建立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制订债务监控指标,对本级债务规模进行跟踪监控,将债务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内;政府债务预警指标评估体系应包括债务率、偿债率、新增债务率和债务依存度等预警指标,结合各区县的实际情况,按照风险程度大小,分别确定安全区、控制区和禁止区的临界值,根据预警指标所处区域确定不同政策:要求处于安全区(绿灯)时,政府主要实行规范管理,提高清偿债务能力,降低不良债务比例;处于控制区(即黄灯)时,政府原则上不宜举借新债,如确需借债,应慎重测算财政承受能力;处于禁止区(即红灯)时,政府主要以消化债务为主,不能举借以财政性资金为还款来源的债务。所有信号均通过“政府债务专网”向社会公开。
(三)适时完善地方政府偿债机制
债务的偿还是地方政府债务管理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做出妥善的规划和安排,规模庞大的债务偿还无疑会对地方财政产生较大的支出压力,甚至会威胁到地方财政的平稳运行。因此,通过不断完善政府债务偿还机制,充分保证政府运行的平稳。
近年来,中国各级地方政府债务开始逐渐进入偿债高峰。但是中国大部分地方政府普遍没有建立起真正意义上的偿债制度。鉴于此,中国地方政府应建立借用还统一、责权利相结合的偿债机制:一是要求各级财政建立相应的政府偿债准备金,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办法,对偿债资金来源、使用、管理、监督等做出规定。明确偿债准备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确保偿债资金的规范、安全和有效,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动,建立起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检查和抽查相结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制约机制。二是制定年度偿债计划,通过收欠还债、核销减债、债务重组转债、资产变现还债和财政安排资金偿债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确保按时偿还债务。要求年度直接债务余额达到或超出预算内财力的市县,每年政府预算必须按不低于新增预算内财力的10%安排偿债支出。三是积极出台政策化解乡镇债务,对乡镇偿债金额、新增借款金额、年末财政性借款余额等指标进行综合考核,安排资金对控制负债成效显着的乡镇给予奖励性转移支付,推动乡镇化解政府性债务。四是规范基层财务管理,积极招商引资培植财源,从根本上增强偿债能力。
(四)健全地方债务融资管理体制
强化财政在地方政府债务融资中的主体地位,实行政府债务的集中管理。各级政府在使用、管理贷款资金时,要建立严格的项目债务责任制,以规范的形式明确地方政府领导和有关负责人应承担的管理和偿债责任。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统一、规范的原则,完善债务管理体制,加大债务管理力度,应在财政部门建立债务管理机构,全面负责贷款的申借、资金的划拨、资金的使用监督、贷款的偿还等债务管理的业务工作。
通过给予地方适当的举债权,使地方政府债务做到公开化、透明化,并实行集中管理。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融资是其国民经济活动中必不可少的调控手段。在中国,不允许地方政府举债的规定导致在地方经济建设中,地方政府融资的作用未能发挥出来。同时,各种变相的融资举债非常普遍,增大了潜在的财政风险。因此,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开辟地方政府正常举债的渠道,使地方债务做到公开化、透明化的同时,规定条件,限制范围,严格管理。
此外,要制定与地方政府债务融资管理相关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理财,既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也是化解财政风险的要求。为了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应当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和法规,适时制定包括地方政府融资投资决策条例、偿还条例和决策失误责任条例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对地方政府融资实行法制化、规范化管理,特别是要制定对于违反法律和法规的行为处罚的细则,以维护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