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对地方政府进行财政核查,以确定地方财政是否已接近紧急状态。如果一个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符合以下三种情况中的任何一种,审计局就宣布其进入“预警名单”,并对该地方财政进行监视:一是在财政年度末,普通预算中逾期超过30天的应付款再减去年末预算余额后超过这一年预算收入的1/12;普通和专项预算中逾期超过30天的应付款减去普通和专项预算结余后超过该财政年度收入的1/12。二是上一财政年度的总赤字,减去所有可被用以弥补赤字的普通和专项预算资金,超过本年度普通基金预算收入的1/12。三是财政年度末,地方政府金库所持有的现金及可售证券,减去已签出的支票和担保余额,其价值少于普通和专项预算的节余额,且此差额超出前一财政年度金库收入的1/12。其次,如果州审计局发现该地方政府财政状况进一步恶化,则将其从“预警名单”中移至“危机名单”。
(三)规范的地政府融资体系
美国地方政府主要通过发行市政债券、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等形式进行债务融资。其中,市政债券是美国地方政府债务的最重要形式。美国是发行地方公债较早的国家,也是地方债务规模较大的国家。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地方政府债务呈大幅度增长趋势。债务规模与地方政府的经济和财政收入规模一直保持着相对稳定的比例。对地方政府而言,地方市政机构承担的直接债务比例较低,因政府担保而形成的或有债务比例较高。
美国州与地方政府发行的短期债券按其用途可分为预付税款券、预付收入券、城市改造工程债券等。预付税款券和预付收入券这两种债券都是为弥补州和地方政府财政收支不同步所产生的差额而发行的。城市改造工程债券是城市改造机构为城市改造工程筹集短期资金所发行的短期债券,这种债券一般由州和地方政府做担保。美国还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约束,提高地方政府发行市政债券的透明度。
(四)加强预算管理和预算约束力
经过长期的探索,美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行之有效的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预算制度体系。在美国,几乎各州的宪法或法令都要求实施平衡预算规则,即先由州长递交平衡预算执行议案,在经过州立法机构通过后,由州长签署发布。除印第安纳、得克萨斯、佛蒙特、弗吉尼亚和西弗吉尼亚等5个州外,其他45个州都要求州长每年向立法机关递交平衡预算议案,其中,15个州的宪法和法令对此都有明确要求,其余30个州则只在宪法或法令中做出了规定。第二级次的财政限制体现在州立法机关颁布的平衡预算法案上。目前,美国41个州有此要求,其中,11个州的宪法和法令都有明确要求。倘若预算执行过程中出现财政赤字,州政府可以举债,并将当前赤字转到下一财政年度。由于财政年度末期没有限制性财政约束,这些州从法律上讲允许出现赤字,这是另一类型的“事先规则”,有8个州施行该规则。第i级次的限制是允许州政府年末有赤字,但必须反映在下一财政年度的预算中,并确保能够偿还,这种规则被称之为“事后规则”,美国的10个州施行该规则。平衡预算规则中最严格的限制是立法机关颁布平衡预算法令,要求预算执行中出现的赤字必须在财政年度末期予以消化,并禁止结转到F-年度。政府借债只允许在预算周期中出现。这种“事后规则”对平衡预算有严格的要求,它在美国的35个州中施行。
美国平衡预算规则的长期实践表明,缜密的预算规则及其强有力的执行机制有助于规范地方政府财政支出,减少或避免地方政府的过度支出行为,防止地方政府过度负债。
三、日本地方政府债务及其管理
日本是实行地方自治制度的单一制国家。1879年,日本确立了“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必须通过议会决定”的原则,1888~1890年间先后颁布《市制及镇村制》、《府县制》、《郡制》,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不断完善。
(一)日本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1940年,首次实行地方政府债务年度总额控制,发债主体以大城市为主,发行对象为实力雄厚的大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早在明治三十二年(1899年)的法律条文中,就承认了府县一级政府的举债权,但举债的具体事项,如举债额、偿还方式等需经内务大臣和大藏大臣批准。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债务的发行主体为都、道、府、县以及市、町、村等,此外,日本地方自治法也赋予了特别地区、地方公共团体联合组织以及地方开发事业等特殊地方公共团体举债权。从1993年起地方政府新增举债快速增长,其中1993~1998年年均增长1万亿日元左右,到2003年地方政府新增举债达到峰值,为17万亿日元。目前,日本地方政府债务最重要的特点是债务余额规模庞大,2007财年高达199万亿日元,全球排名第二,仅次于美国。
(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
日本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经历了从审批制到协商制的转型,同时采用风险预警和财政重组的精细化管理,控制地方政府债务风险过大。
从2006财年起,基于分权化改革,严格的审批制转变为协商制。这一改革给予地方政府举债更多的选择权,有利于地方政府更加顺利、平稳的举债,增加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巩固地方财政的稳健程度。
地方政府举债首先须经地方议会批准,然后与中央政府就有关问题进行协商,总务大臣审核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及债务的安全程度以确保地方政府债务的安全性。地方政府的财政状况满足一定条件下可直接举债,无须总务省批准,但如果相关指标超过一定限额,则需经总务省批准后才可举债。向中央政府借款,地方政府首先要向财务省提出借款申请,此类借款规模受到总务省严格限制。县级政府自身通过发行公募债券融资的能力较强,因此中央政府更加倾向于将资金借给一些级次较低的地方政府(市、町、村)。向银行借款,地方政府需要与指定的银行债权人协商借款金额、期限、方式和利率等相关事项。发行公募债券,与金融机构协商债券利率等相关问题,公募债券在不同地方政府之间利率差一般在15个基点以下。
风险预警体系的引入,根本目的是通过预警避免地方政府陷入债务危机从而导致破产。这些指标限制增强了公众监督地方政府财政稳健程度的力度。在现有的预警体系下,4项指标中的每一项都必须符合规定限额。如果其巾一项突破限额,就需要在中央政府的严格监管下制定财政重组计划,以使指标符合规定。财政重组的过程中,地方政府需要采取多种措施降低公共支出,增加财政收入,而这样做的负面影响是减少了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迫使当地居民离开家园。财政重组计划须由外部审计人员每年进行审计,由地方议会批准并向中央政府报告。同时,地方政府每年将计划执行情况向中央政府、议会和公众报告,如果执行中有问题,中央政府向地方政府提出改进建议,财政重组计划的相关法律规定。风险预警体系的引入,对道德风险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有时甚至比市场规则的约束力更强,而且对减轻纳税人的负担也有一定的作用。
四、巴西地方政府债务及其管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巴西先后经历了三次大规模的债务危机,严重影响了经济发展。1998年起巴西政府果断实施财政稳定计划,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效果较为明显。
(一)三次地方政府债务危机
第一次债务危机:外债危机。从20世纪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前期,巴西经济处于起飞阶段。由于国内资金积累不足,为了实行进口替代工业化战略,在国际金融市场大量举债。80年代末,第二次石油危机引发了国际债务危机,急速攀升的利率大大加重了巴西的还本付息压力,各州都被迫停止了对国外债权人的债务偿还。作为担保人,巴西中央政府不得不与国外债权人达成协议,由中央政府接管州政府190亿美元(相当于GDP的2%)外债,期限为20年。通过债务重组,州的债务成本转移给中央政府,州政府的资金周转困难得到缓解。
第二次债务危机:对联邦金融机构债务的偿还危机。1993年,各州政府纷纷出现无力偿还联邦金融机构债务的违约行为,引发了第二次债务危机。危机发生以后,中央政府与州政府再次达成协议,由联邦财政部偿还部分州政府拖欠联邦金融机构的280亿美元债务,期限为20年。危机初步化解后,联邦政府开始采取措施规范各州举债,如规定各州应偿还的债务与其收入的比率高于巴西参议院制定的一个下限的话,则超额部分可以延期偿付,并通过资本化,计入债务余额;对拖欠不还的州,不允许其向联邦金融机构举借新债;对宪法也做了相应修订,明确允许联邦政府从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资金中扣除地方应该偿还的债务资金。这些措施对地方政府的无序举债起到了一定约束作用,但并未从根本上建立全面有效的债务风险控制机制。
第三次债务危机:债券偿还危机。这是巴西三次债务危机中最严重的一次。1988年修宪后,巴西将地方政府公务员的工资和福利提高到一个较高水平,而且禁止各州降低工资标准。
修宪后的最初几年,由于当时的通货膨胀率极高,虽然各州政府名义上提高了工资和福利水平,但其实际支出压力并未凸显。1994年,巴西政府引入“黑奥计划”(稳定经济计划),年通货膨胀率从1994年的929%急剧下降到1996年的9%。一方面,货币升值使得工资性支出和养老金等福利支出占各州政府收入的比重迅速提高到80%~90%;另一方面,经济稳定计划中的紧缩货币政策使得各类债券的实际利率攀高。在上述双重压力下,州政府开始拒绝履行偿还其债券的义务,金融市场由此出现剧烈震荡,第三次债务危机爆发。中央政府再一次承诺援助,并授权州政府将其债券兑换为联邦或中央银行的债券。中央政府发行中央债券,重新确认地方政府债务,并成为州及市政府的债权人。27个州中的25个和183个市(其债务余额占地方总额的95%)签订了债务重组协定,这些协定是法定的。中央政府接管了包括税收分享在内的地方政府自有收入作为担保,并且要求每月支付相当于州及市净经常性收入的13%。根据这些协定,州以固定实际利率6%按30年期限重组其债务。中央政府承担的成本体现为州政府支付给中央政府的利率与中央政府支付给金融市场利率差。该利率差2001年7月估计大约为220亿美元。中央政府重组的总债务超过1000亿美元;2004年12月,重组债务数额占GDP的17.5%。导致从地方到中央每年大约60亿美元还本付息资金流动。
(二)巴西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主要措施
饱尝三次地方政府债务危机苦果之后,巴西政府痛定思痛,于1998年推出了旨在全面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财政稳定计划”。主要措施有:实施增加公共部门盈余的财政调整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保障与行政管理领域的体制改革;研究制定债务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2000年5月,巴西政府颁布了《财政责任法》,立法目的在于确立公共财政规则,强化财政及债务管理责任。
1.重建一般财政管理框架
《财政责任法》及其配套法案,建立了三级政府在财政及债务预算、执行和报告制度上的一般框架,制定了操作性极强的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的量化指标。
2.控制债务规模
控制债务规模主要有需求控制和供给控制两种方式。
需求控制。一是限制举借新债。规定:借款额不得超过资本性预算的规模,州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州政府净收入)要小于200%;市政府债务率(债务余额/市政府净收入)要小于20%;新增债务率(新增债务额/政府净收入)不得大于18%;担保债务比重(政府担保债务余额/政府净收入)必须低于22%。即使债务规模已控制在上述限额内,地方政府还需满足一定条件,并经参议院决议通过才可举借新债。二是限制举债时间。规定州及市政府换届前的8个月内不允许举借新债。三是限制偿还债务。地方政府偿债率(还本付息额/政府净收入)不得小于13%;如果地方政府将其债务转嫁给联邦政府,在完全偿还前,地方政府不得举借新债。
供给控制。中央银行应限制各银行向公共部门提供贷款,其中对银行净资产规模的限制是,地方政府债务余额与银行净资产的比重必须小于45%。对于违规举债、突破赤字上限或者无法偿还联邦政府或任何其他银行借款的州,各银行禁止向其贷款。地方政府供应商与合同承包方不得向地方政府或者其关联实体提供信贷。此外,巴西国有与地方政府所属银行也不能发放政府贷款。
3.提高透明度
巴西地方政府每年须向联邦政府汇报财政账户收支情况,每4个月须发布政府债务报告,这些报告由地方行政长官签署公布。如果在8个月的宽限期内地方政府未能将债务规模调整到法律规定的限额内,该地方政府将列入财政部公布的黑名单。信息披露主要依靠与所有银行联网的国家信息系统。所有借贷交易情况必须在信息系统中登记,否则将被视为非法交易。信息系统公开透明,任何政府和银行都能查看相关信息。系统自动运行,不能人为调整。
4.严格惩罚措施
如不履行《财政责任法》规定的义务,对责任人将进行人事处分,严重的将给予革职、禁止在公共部门工作、处以罚金,甚至判刑等处罚。
巴西《财政责任法》及其配套措施在控制地方政府债务规模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抑制了地方政府债务继续膨胀。总体看,在实施《财政责任法》之后,地方政府在债务控制方面的表现有所改善,财政盈余数额以及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都有所增加,债务水平虽然也有所增加,但所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却有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