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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管理机构(2)

<h2>第二节 清代管理机构

清朝入主中原之初,政治局势尚不稳定,兵乱未息,经济凋敝。但军事平定等均需雄厚的财政支持,而盐课无疑是最为快捷且“合理”的积累政府资本的方式之一。于是,清政府着力恢复遭战乱破坏的盐业,以获得巨额盐课收入。而恢复之首务即重建盐业管理系统。

清代,天津盐业管理机构的设置与明代大体相同,但管理体系更为成熟。并且,长芦盐区的高层管理机构巡盐御史与都转运盐使司相继移驻天津,使天津跃升为长芦盐区的管理中心,为天津盐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与条件。

一、长芦巡盐御史【65】制的发展

(一)概况

巡盐御史之差派。顺治元年(1644年),始差御史巡盐【66】;十年,停差,盐政事宜责之都转运盐使司运使【67】;十二年,因盐课岁多逋欠,特复【68】;康熙十一年(1672年),再次停差,由直隶巡抚督理【69】;次年,以巡抚事务本已殷繁,势难兼理盐务,复差巡盐【70】;此后,巡盐御史未再停差。直至咸丰十年(1860年),裁撤长芦巡盐御史,盐务统归直隶总督管理,长芦巡盐御史制宣告结束【71】。

巡盐御史的额数设置。顺治初,设长芦巡盐御史一员;康熙七年至十年,每年差满、汉官各一员;十年,因满、汉巡盐御史并无分办事务,复令止差一员,不拘满、汉【72】。

巡盐御史随带笔帖式制。康熙七年,准允巡盐御史各随带翻译满、汉文笔帖式一员;十六年,裁去笔帖式,惟不习汉文满御史许带一员;雍正元年(1723年),不习汉文满御史所带笔帖式亦裁【73】。

巡盐御史之选任。巡盐御史或“由特旨简放,或由都察院奏差,均各带原衔品级”【74】。顺治时,选用各部主事及中书舍人、行人、评事、博士等官,以监察御史衔巡按【75】。康熙七年,令嗣后不必专差御史,于六部郎中、员外郎及御史中拣选贤能官员充任,俱授御史衔【76】。八年,仍专差御史,停遣部郎【77】。四十年,特差给事中【78】。四十一年,仍用御史【79】10。雍正以后,多由内务府官员简充,仍带御史衔【80】1。

巡盐御史之任期。顺治八年,都察院题定为一年一次更差【81】12,然而,在后代实际官员任命过程中,并不拘泥此制,时有连任现象。如雍正间,莽鹄立(字卓然,满洲镶黄旗人)元年、二年、三年连任;乾隆间,三保(满洲正黄旗人)五年、六年、七年连任,伊拉齐(满洲正黄旗人)八年、九年、十年、十一年连任,高诚(满洲人)二十八年任,至三十三年均留任,西宁(满洲镶黄旗人)由三十五年连任至四十五年,长达十年【82】。巡盐御史连任者,一般均为在职期间表现卓异,深得皇帝信任。巡盐御史一年更差,虽有助于避免与地方官、盐商的交结违纪,但亦有弊端,对此,明代李梦阳已有精辟论述:“岁一遣御史,初至,于法多不甚解,聪察多纷更,恬静多避嫌,及少得次第,已复更代矣,窃未见其可也”【83】。因此,优秀巡盐御史的连任,对盐业不无裨益。

清初,长芦巡盐御史照例驻于北京宣武门外。按时出巡,巡毕即回京,“有事则进衙门料理”【84】,无事则“退居私室”【85】。康熙七年(1668年),巡盐御史孟戈尔代(辽东人)与李棠(字召林,广西临桂人,康熙三年进士)认为如此恐生弊端;又天津为“盐务总汇之地”【86】,驻于京城鞭长莫及。因此,“轸商灶之艰难,念吏弊之丛蠹”,奏请改驻天津,以便于“整饬厘剔之”、“朝夕经纪之”【87】。从其议。由是,长芦巡盐御史遂改驻天津。

(二)辖理范围及职掌

清代,由于芦盐销地的增多,长芦巡盐御史所辖范围较明代有所扩大。其具体包括:长芦、山东【88】两盐产区,以及食长芦盐之直隶顺天府、保定府、永平府、遵化州、易州、河间府、天津府、正定府、冀州、赵州、深州、定州、顺德府、广平府、大名府、宣化府、河南开封府、彰德府、卫辉府、许州并所属之临颍、郾城、长葛三县,陈州府、怀庆府、南阳府舞阳一县,食山东盐之山东、江南徐、宿二州并丰、沛、萧、砀四县【89】。

巡盐御史的职掌与明代相类,亦可分为盐业与非盐业两部分。盐业职掌主要有三方面:1.监督管理长芦、山东盐业的生产和销售,督催引课,如敕文所曰:“察照户部所定运司、分司、场灶官丁、亭户照例统理。该管各府、州、县额引照旧督销。凡边商、内商正课、余盐引数目,俱属尔征核”【90】。2.监管、举劾所属及相关官员:“该管衙门官吏、胥役宜严加约束,使恪遵法纪,无致作弊生事,扰害商民。不得委官察盘,借名访恶,取赎科赃。该衙门公费、犒赏等项,通行减省,苏商灶之积困,裕国课之本源。仍博采利弊,斟酌损益”,“所属行盐司、道、府、州、县官员有怠玩溺职,贪取侵课,凡干涉盐政,应尔完结者即行完结,应参奏者具疏参奏”【91】。3.辑防私盐:对于“江海盐徒,私贩公劫”者,严行卫所、有司缉捕,“防杜乱萌”【92】。

需要说明的是,盐区内所有盐务并非均由巡盐御史一人决策,部分事务须会同督抚商议处理。“凡关盐务之事,督抚应会同该御史酌量料理等语,部覆定例遵行已久”【93】。此举诚然出于寻求盐业政策更为合理化的目的,但也出现一些弊端。即“督抚偏袒百姓,巡盐御史偏袒商人”【94】,如督抚与御史“和好,即长盐价以致病民;如不相和好,即不巡缉私盐以致累商”【95】。

非盐业职掌方面。1.兼理天津关税务。雍正十一年(1733年),直隶总督李卫疏称:天津关税务原归巡抚衙门负责监收,或委道员、厅员办理。但由于天津为南北要冲,河海总汇,商旅络绎,故水陆口岸必分头巡查方可,加之“在关丁役多历年积蠹,勾通长随,盘踞包揽,朦官漏税,掯商虐民”,管关者必须不时察访。而长芦巡盐御史驻扎天津,“见闻既切,朦蔽难施”,并且有“两河道同在一城,彼此咨询利弊,更可洞悉”,因此请将天津钞关移归“盐政鄂礼管理”【96】。至乾隆元年(1736年),天津关税务正式交与长芦巡盐御史管理,并成为定制。

2.监办天津转漕事务。如乾隆三十七年,令嗣后每年漕船入北运河起剥货物时,由长芦巡盐御史派委妥员一人前往该处,会同直隶委员一同监办。如直隶委员有偏徇漕船之处,即令盐政参奏,若盐政委员有借端滋扰之处,亦令直隶总督参奏【97】。

3.上达、与闻地方事务。清制虽规定“各省盐政、关差、织造固不可干预地方公务”【98】,但是由于巡盐御史系“钦差御史”【99】,故“不独鹾政利弊,兼有举劾地方官员,并察拿恶棍之责”【100】,如“遇新异案件,及有关紧要者,即应就所闻见据实奏闻”,且当“随时附折入奏”,不得“视非职所当言”,而“概行缄默”【101】。

至清中期,巡盐御史于天津地方事务不仅上达、与闻,而且多有参与,且集中表现在对天津蝗灾的预防和处理,及天津水患的治理和赈济两方面。前者如乾隆十七年六月,长芦巡盐御史兼天津总兵吉庆(满洲镶黄旗人)上奏:天津、河间二属,蝗蝻滋生,请亲赴州县,督令有司扑捕。获得允准,并令“极力督捕”,如果不尽心竭力,“致遗孽复生”,则惟其是问【102】。后者如乾隆五十九年夏,天津等地遭遇水灾,“盐政冒雨乘船往来查勘,甚为出力”,并“筹办疏消积水,就其地势高下,开挖沟槽,逐层宣泄,并捐赀多造水车,戽水归河,俾积水全行消涸”。由于其“办理实属妥协,殊堪嘉奖。运使嵇承志前已降旨加恩,赏给按察使衔,巡盐御史征瑞亦著赏给奉宸院卿衔,并赏给荷包等物以示奖励”【103】。

蝗灾、水患均为关系国计民生的大事,巡盐御史理当奏闻,但其亲身参与处理,原因盖有二:第一,兼职使其负有地方之责。如上文所举亲身治蝗的吉庆,乾隆十六年十一月,任命其兼任天津镇总兵【104】。而天津总兵官一职属镇守总兵,与地方事务多有关联。其后,即便巡盐御史不再兼职,但沿于成例,仍对蝗灾进行奏报和处理;第二,皇帝的指派。如乾隆五十九年,景州等地因滏河涨漫,流注境内,以致低洼村庄多被淹浸,因巡盐御史“征瑞查办天津地方抚恤事宜不日当可完竣”,遂令其“带同天津道丁溎蓥即驰赴故城、景州、并河间府一带,亲加履勘。如被水村庄民居、庐舍或有冲塌,即行按例,一律加两倍赏给修费,其有应须赈恤者亦即行详查,妥速办理”【105】。

而皇帝指令巡盐御史参与地方事务的初衷当有三点:其一,视便而行,就近差派,以迅速解决突发事件;其二,盐务衙门存有盐课,可调动作为救援资金,不仅免却拨银之烦,而且可以使救助更加及时;其三,令朝臣、部门间相互监督,巡盐御史“于地方事务无所庸其回护,且经朕降旨询问,伊更不敢捏饰干咎,所奏自系实情”【106】。但巡盐御史参与地方事务终属“暂行代办”,地方事务的处理仍为方面官员不可推卸的职责,不可因盐政官员的参与而观望推诿【107】。

职掌之外,长芦巡盐御史仍被临时委以特殊事务。如乾隆五十八年(1793年)五月,以长芦巡盐御史“征瑞驻扎天津,距海口较近”,又“系内务府人员,于供应外藩差使较为熟悉”,且“盐政职系钦差”,遂任命其接待来华英国使团,“所有料理英吉利贡船一事,著专交与征瑞承办”【108】。

(三)督理与考核

清代,巡盐御史制度日臻完善,各种规定详明。如巡盐御史之回避。顺治十五年(1658年),规定巡盐不再差原籍,并已经巡按过地方俱应回避【109】。又如巡盐御史之就任与出巡。康熙十二年(1673年),令巡盐御史就任,家人不许额外多带;到任之后亦不许诸人妄行出入衙署。凡有过往亲朋、官长往来交际,概行停止;至出巡,必单骑就道,不许私带家人巡盐【110】。再如与商人交往。“商人系伊统辖,凡属官事干涉,只应于公所传唤。其行走酬答,则于形迹未便”,如果“彼此交结,必重治其罪”【111】。

巡盐御史受督抚监督。如康熙三十八年十二月,规定巡盐御史事竣即行复命,如有“沿途骚扰、绕道妄行,或公务已毕、仍逗留地方借端生事,或将所带笔帖式、拨什库等、私自遣往他处”等行为,著令督抚监督纠劾【112】。

巡盐御史的考满年限为一年。康熙六年,规定遇闰之年,连闰在任,十三月算一年,差满考核【113】。

顺治八年(1651年)三月,令巡盐御史建立档册,自出都及入境,一应条陈、举劾、勘报等事,按日登记,以凭考核【114】。其考核亦以盐课为重要标准。如顺治八年,覆准巡盐御史盐课欠不及一分者罚俸一年,欠一分以上者降俸二级,欠二分以上者降职一级,欠三分以上者降职二级,皆留任;欠四分以上者降三级,欠五分以上者降四级,欠六分以上者降五级,皆调用;欠七分以上者革职【115】。康熈三年、十四年,先后重申此制【116】。又如顺治十八年,上谕:盐课钱粮关系军国急需,内外大小官员、势豪之家多有贸易贩盐,倚势不纳课银,巡视盐课官员有不畏势力、不徇情面,尽心催征者,即能多得课银,其畏势徇情者即致课银亏欠。以后管盐各官多得课银者,著以称职从优议叙;其畏势徇情课额亏欠者,以溺职从重治罪。其官员贸易、倚势漏课等情弊,该管官务须严加稽察参奏,本、主并行重处,巡盐等官如仍前徇隐,定行一并从重治罪不饶。再如康熙十六年,吏部覆准:巡盐御史如有不病商民,查出盐务隐匿情弊,多得课银,以济国赋者,从优议叙。

(四)随从人役

巡盐御史之额设随从人役为五十五人,其中经制书吏五名、经制承差十二名、本房一名、门子二名、皂隶十名、伞扇夫二名、轿夫八名、军牢四名、夜役四名、铺兵二名、听差一名、灯笼夫二名、鞭子手二名【117】。

但其实际数额往往不止于此【118】。如嘉庆八年(1803年),玉庆(满洲镶蓝旗人)被任命为长芦巡盐御史后,其亲友推荐之长随【119】多达一百余人。嘉庆帝得知后,并令其选择“尚小心、诚朴,并知有根底者”,酌留一二十人,以供使令,其余“概行驱逐,毋许收留”【120】。由此大体可见其时随从人役超编的状况。

(五)薪俸

顺治四年,议定巡盐御史岁支薪银三十六两,蔬菜、烛炭银一百八十两,心红纸张银三百六十两,均由其所属在京衙门内支领。康熙七年(1668年)九月,令满、汉御史每月给公费银四两,支粳米半斛,跟随人役各四名,每名月支粟米半斛;笔帖式每员月支公费银二两,粳米半斛,跟随人役各二名,每名月支粟米半斛。所支银两从盐课内拨给,米移谘巡抚,于该地方衙门仓内支领。十四年,裁减薪俸,其中,心红纸张银裁半,公费银全裁,粳、粟米只给发御史及四名跟随人役,每年共支粳米三石,粟米十二石。十七年,全裁心红纸张银,并停止发放粳、粟米【121】。

巡盐御史额支养廉银二万两。后节次拨减:雍正六年(1728年),奏拨岁修天津水师营城堡银三百两(由天津县请领);乾隆十四年(1749年),奉裁归公解交内务府银五千两;乾隆三十六年,奏明节省办公银一万一千七百两,实岁支养廉银三千两【122】。

二、长芦都转运盐使司【123】的日益成熟和完备

(一)机构设置及职掌

清初,长芦运司的机构设置一如明制【124】。后随盐业形势的转变,清政府对其进行了调整。如添设蓟永分司,由青州分司析出部分盐场归其辖理;又如盐场盐课司继续减少,从二十场减为十六场,再减为十场,最终仅余八场。

运司官员设有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管盐法道运使【125】一人。其佐有:天津分司运同一人,沧州分司运判一人【126】,蓟永分司运判一人。其属有:经历司经历、知事各一人;广积库大使一人;小直沽批验所、长芦批验所各大使一人;盐课司大使十人,后随裁场更为八人【127】。官员品秩与明代大致相同,惟有各大使品秩提高。雍正六年,因各大使俱系未入流,职分卑微,不足以弹压商灶,遂改定为正八品【128】。此外,清代添加长芦运司试用人员学习行走,以一年为期,期满后按名分班需次题补实缺,其未补实缺之前,听候巡盐御史、盐运司运使等官员随时差委【129】。

运使统理长芦所属盐场及芦盐所行之一百七十五州、县、营、卫盐务,并听命于巡盐御史及兼理盐政之督抚。运使的具体职掌通过乾隆三十年四月所颁敕文可约略看出。其文曰:“兹以盐赋国计攸关,亟须清理,命尔以道臣体统行事。务要约束衙门官吏胥役,俾恪遵法纪,无致作弊生事,扰害商民。监司本源既正,方可表率僚属,用循职业。尔宜招集商人,征核正课、应行引目,务立简明则例,以示绥怀,仍严察场灶户丁,稽核派销斤引,饬捕役以缉私盐,省虚费以速征纳,剔侵蠹以疏积壅。察照近日户部复议盐政逐款举行。凡行盐地方、该管州县悉听管理,所属各官如有贪污溺职、纵役侵渔,应审问者先行审问,应劾奏者呈报巡盐御史劾奏。敕中开载未尽事宜,有应斟酌损益,裕国便商者,呈报巡盐御史商榷妥当,具奏施行”【130】。整理归纳,主要有三:一,约束、举劾下属及所辖官员、衙役;二,催督盐课,抚恤盐商、灶户;三,缉私。除盐务外,长芦运司还间或承办其他任务。如康熙十八年十月,“因铜少以致钱贵”,令长芦等处盐运司措办铜务,招商买铜解送【131】。

经历司经历掌领解京部河工饷课,兼管京盐张湾引目循环单照,运使、运同事务无分大小,多委其办理。知事职掌与经历略同,管理京盐张湾循环单照,稽查天津公口岸之囤积转贩情弊,按月折报。广积库专贮正、杂项盐课,凡场大使征解、商人按引输纳银两,悉入库。库大使掌平兑、收放各项饷课,经管印信、锁钥,钱粮按月报盐政查核。

(1)机构移驻

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移驻天津的时间史载不一,较为混乱。如(嘉庆)《长芦盐法志》一书,即自相矛盾,前后不同卷目记载有异。其他诸如方志、盐法志等史籍各持己说。因史籍记载不一,现代论著在谈及此问题时亦说法各异,有的甚至将此与巡盐御史移驻天津的时间相混淆。就笔者之所见,关于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移驻天津的时间,说法有三,分别为:康熙十二年(1673年)、康熙十六年(1677年)、二十四年(1685年)。

首先,康熙十二年说。此说只见于《天津文史资料选辑》(总七十八辑)《天津老城忆旧》一文中,其言:“长芦盐运使司衙门,也称盐道衙门,原设沧州,康熙十二年移天津,在钟鼓楼大街东”【132】。

其次,持康熙十六年说之史籍有七。(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五,“公署”中记载:“长芦盐运使司衙署,向在沧州新城内西南隅,临南熏门,左倚察院,右接运判衙署。康熙十六年,因商人告运居北所者众,督催引课道远非便,遂移至天津,赁民房以居”;(乾隆)《天津县志》卷七,“城池公署志”与(乾隆)《天津府志》卷七,“城池公署志·公署”记载相同,均为:“长芦盐运使司公署,向在沧州新城内西南隅,临南薰门,左倚察院,右接运判署。康熙十六年,因告运商人居北者众,运司隶沧州,未便督催引课,遂移至天津,赁民房以居”;(乾隆)《沧州志》卷二,“建置·公署”记载:“长芦运使署,在州治西南迎薰门内。康熙十六年,运使移署天津。久废”;(嘉庆)《长芦盐法志》卷十九“营建”与卷二十“图识·盐运使司公署图识”分别记载为:“长芦盐运使司衙署向在沧州新城内西南隅,临南熏门,左倚察院,右接运判衙署。康熙十六年,因商人告运居北所者众,督催引课道远非便,遂移至天津,赁民房以居”;“自康熙十六年,因商人多隶北所,天津督催引课为便,遂移驻天津,僦民房以居”;(光绪)《重修天津府志》卷三十二,“盐法”部分记为:“其都转盐运使,自明至国朝原驻沧州,因即州治本宋长芦镇为名。康熙十六年,移驻天津”;(民国)《天津县新志》卷十七之一,“职官一·右驻城官”记载为:“康熙十六年,长芦盐运使司盐运使、经历、知事、广积库大使,自沧州同移天津。”引用此种说法之现代著述如《天津通鉴》、《天津古代城市发展史》。

再次,康熙二十四年说。(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卷四十五,“户部·盐法”中记载:“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管盐法道,运使专理(原驻沧州,康熙二十四年移驻天津)”;(嘉庆)《长芦盐法志》卷十三,“职官上·官制”中记载:“长芦都转盐运使司管盐法道,运使专理。康熙二十四年移驻天津”;(民国)《盐法通志》卷十五,“职官三·官制三”中称:“清初,定长芦都转运盐使司管盐法道。原驻沧州,康熙二十四年移驻天津”。现代相关论著采引此说者颇多,论文如:孟庆斌《长芦盐业史述略》、徐景星《长芦盐务与天津盐商》、叶秀云《清代长芦盐运使司及其所属机构》;著作方面如:《天津简史》、《天津古史寻绎》,并且二者亦均将长芦巡盐御史移驻天津时间记为康熙十六年,当是张冠李戴之误。

上述三种说法中,第一种说法出现较晚,缺乏史源,且为孤证,可以断定为误记。其余两种说法时间相差跨度大,达八年之久,且均有一定史籍相佐证。然而,(嘉庆)《长芦盐法志》卷十五“奏疏”部分所收巡盐御史刘安国(沈阳人,荫生)一疏可为此谜题解开答案。康熙十八年,巡盐御史刘安国上疏题请复设沧州分司。其疏文内称:“沧州分司向系运判之印,无分司字样,原与运司一同驻扎沧州。今自沧州城垣坍坏以来,运司岁征四十余万引课,钱粮关系綦重,至今运司见驻天津,惟存运判独驻沧州”。刘安国为当时之巡盐御史,对长芦盐务应有相对详细了解,而运司移驻又属大事,其不可能不知情,故其疏文所称当为确实。由此,长芦都转运盐使司之移驻天津当在康熙十六年。此外,排除史籍记载之前后传抄、转载因素,十六年说最早出现于(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而二十四年说则最早出现于(乾隆)《钦定大清会典则例》;较早及为数较多的历史记载的支持,此为十六年说的又一证明。

然而,始著于“康熙十九年之七月,成于二十一年之四月”的(康熙)《畿辅通志》卷八“公署”部分记载:“长芦盐运使司(在河间府沧州)”,似乎表明至早在康熙十九年,长芦都转运盐使司尚未移驻天津。但事实并非如此。康熙十六年,运司虽移驻天津,但公署尚未筹建,只是赁民房以居。至二十七年,运使任玑及商人共捐银买天津城内鼓楼东街民人班铎之宅,进行改建,方有公署。因而康熙二十七年之前,称运司公署在河间府沧州,亦不算错。

长芦运司移驻天津后,其所属内部机构经历司、广积库亦随之移驻天津。至此,除沧州分司外,长芦盐业的中高层管理机构全部移驻天津。

长芦盐业管理机构机构相继移驻天津的原因盖有如下几点:第一,天津盐业自身的发展。由于明末清初天津盐业生产技术的革新,大规模推广改煎为晒,生产效率提高,产量增多(参考本书第三章),尤以“芦台产盐最盛,天津长芦岁销部引居三之一”【133】。

第二,天津地理位置优越,位于运河沿岸,众水归流,又临渤海,地当冲要,便捷的交通与由此带来的低廉运费为芦盐转运提供了有利条件,使得天津渐成芦盐转运中心(参见本书第四章第三节)。

第三,天津一带私盐问题颇重。由于私盐对盐业系统的正常运行及社会稳定有重要影响,并直接关乎国课征收,因而统治者尤为重视。天津地处海滨,逼近场灶,私煎私贩者多(参见本书第五章)。

第四,沧州分司所属地方盐业的衰颓。其衰颓的重要表现即盐课司锐减,由最初设置之十二场至雍正十年(1732年)仅剩二场。由于南场运道阻塞,盐运多由陆路,“脚价视盐价不啻三倍,故中引商人皆愿领价告买补于北场。灶丁煎盐,弃置不用”【134】,严重挫伤了灶丁的生产积极性,致使灶丁纷纷改从他业,惟剩“一二近河者仍其旧业,余皆改事农商,纳折色于运司,以给商人矣”【135】。

管理机构的移驻适应了长芦盐业发展的新局势,对提出、制定相对更为合理的举措大有裨益;并且移驻使得盐官可以兼管更多的事务,提高效率,如巡盐御史移驻后兼管天津关税务,青州分司移驻后兼管征收盐坨地租等。此外,对天津盐业以及天津经济的繁荣和城市的发展也均产生一定影响。

其影响主要通过两方面实施:一为机构设置本身带来的效应;一为机构人员,即盐业官员的作用。

就机构设置而言。例如,诸多盐业管理机构同驻天津,使得盐商省却了奔波异地办盐纳课之烦累,从而吸引了众多芦商汇聚天津。众商为行盐之便,于运使驻地附近建立通纲商人公所,大大提高了盐业系统的运作效率。再如,盐业管理机构的驻扎,使得“盐属官吏遂环拱近列津城,而商之输课、挽运亦无不栉比而居也”【136】,盐业官员、芦商齐聚天津,其随从人役、仆从家口亦追随而至,加之官员、芦商的辐射作用,文人墨客相继而来,天津人口逐渐增多。人口增多,消费亦多,且官员、芦商的消费水平与平民百姓不可同日而语,从而丰富了天津的消费层次,拉动了天津的经济发展。此外,通过沧州在机构驻扎前后的变化,亦可从侧面认识机构驻扎对于城市经济的影响。“当长芦运使驻节之时,鹾商群集于此,文绣膏粱,纷华奢丽,商业繁荣,非他处所及”【137】,然而自康熙十六年(1677年),长芦运司移驻天津后,已渐不如前,及至咸丰三年后,“仕宦散居各乡治,城之经商者顿形冷落矣”【138】。

驻津盐业官员对天津城市发展的影响亦不可忽视。如雍正三年,天津升直隶州即为巡盐御史莽鹄立所题请。其他诸如天津城市建设、文教事业、慈善事业等方面,驻津盐业官员均有一定贡献。因后文有详细介绍,此处不再赘述。

(2)青州分司的变迁

雍正十年,由于青州分司所辖济民、芦台、越支、石碑、归化五场远距分司驻地数百里,道路窎远,运同艰于亲往掣挚,不能随时查验,所以,为防范私盐起见,经巡盐御史鄂礼(满洲正蓝旗人)奏准,移天津府盐捕通判驻五场适中之越支场,专司盐务,如秤掣商盐,巡查盐坨,约束场员及灶户等,并给蓟永掣挚通判关防【139】。

乾隆四十二年(1777年),运使秦鑅(字礼堂,江苏金匮人,举人)以蓟永掣摰通判既属盐官,而核转仍归青州分司,在运同仍不免鞭长莫及,而在该通判亦徒有约束之名而无督率之责,遂请将之改为蓟永分司通判,将附近之越支、济民、石碑、归化四场一切滩坨、灶课等事俱归其管理。次年,改蓟永掣挚通判为蓟永分司运判,驻越支场【140】。蓟永分司的设立,使得青州分司所领盐场减少,所辖范围缩小。

乾隆四十六年,巡盐御史伊龄阿(满洲镶黄旗人)奏称:青州分司驻扎天津,却名为青州,无所取义,又山东本有青州,易于含混。鉴于青州分司所辖四场俱在天津境内,宜将之改名为天津分司,以昭信守。遂从其议,改青州分司为天津分司,换给印信关防【141】。

天津分司辖兴国、富国、丰财、芦台四场。其职掌与明代大体相似,如承催灶课;验商人告运支单、引目,并转发相应盐场;给发商人船票,令赴场支盐等。康熙元年(1662年),又令其负责收征天津东门外盐坨地租及白盐场地租。

道光十二年(1832年),裁撤沧州分司,其相应事务归天津分司运同兼管。于是,天津分司移驻沧州【142】。

(3)小直沽批验所

清代,小直沽盐引批验所大使掌验引目截角,缴验支单,称掣天津坨盐,承办皇船坞,经征皇盐厂地租银两,并启闭官坨,时其出入。

(4)盐课司

清代,天津盐场盐课司继续减少。康熙十八年,厚财场并入兴国场。道光十一年,裁富国场大使,丁课归由天津、静海、武清、宝坻、沧州、南皮、盐山、庆云、青县、乐陵、宁津、宁河十二州县兼管【143】。十二年,裁兴国场盐课司大使,丁课归由丰财场兼管【144】。由是,天津仅剩丰财、芦台二盐场盐课司。

盐课司驻地多有变动,且多无固定衙署。如:兴国场盐课司初在静海县咸水沽,有公署,后被水,移天津县高家庄,赁居天津民房,无定署;富国场盐课司初在静海县咸水沽,后移驻天津,无公署,赁居民房;芦台场盐课司公署旧在宁河县芦台镇,后移宁河县寨上庄。惟丰财场盐课司驻天津县葛沽未变。

盐课司大使的职掌与明代基本相同,负责一场之政令。而需要加以关注的是,由于盐场与地方纵横交错,灶户与民户杂居,盐场官员与地方官员难免出现权力交叠。为避免官员之间的冲突或推诿,因而就一些案件的处理,清代对盐课司大使与地方官的职责有明确划分。

初,凡商灶有事关盐法者,如催征、折价,稽查火伏、亭场、草荡,缉私等争讼事件,令场大使就近处理,自行完结。惟命盗、赌博、奸拐、匪窃、斗殴、打降、私宰、私铸以及海洋商渔、透漏米盐一应案件,及民灶互控之案,俱归地方官查办,场官不得干预。后来场灶多有赌博、奸匪、斗殴等事,但因地方官距场辽远,不能及时处理,以致作奸犯科酿成大案。于是,乾隆十一年(1746年)十二月,经两淮盐政吉庆条奏,刑部议准,令嗣后此类案件准盐场大使先行申禁约束,一有干犯,立即就近查拿,移送地方官审理,并将拿送情由报明运使查核【145】。

(二)运司官员的选任

清代对运司官员的选任及去向均有明确规定。如运使由知府选任,升各省按察使;经历由外县县丞、布政司库大使、盐课司大使、批验所大使、运仓大使选任,升外县知县、布政司经历、布政司理问、州同、盐课司大使;知事由县主簿选任,升按察司知事、外府经历、外县县丞;运同由顺天府治中、奉天府治中府同知、直隶州知州、运副、盐课司提举选任,升各省知府;运判由兵马司副指挥、京府经历、汉军八品笔帖式、按察司经历、州判选任,升光禄寺署正、兵马司指挥、知州、运副、盐课司提举、外府通判;盐引批验所大使由举人候选知县拣补,升兵马司副指挥、京县县丞、外县知县、按察司经历、盐运司经历、州判【146】。

由于盐仓库及盐课司大使一职职微任重,故清政府对其选任颇为谨慎,争议也较多。初,盐课司大使由吏员担任。雍正六年(1728年),长芦巡盐御史郑禅宝(字永锡,满洲正白旗人)等以大使甚难得人,奏请拣选。吏部题准于候选知县、州同、州判、县丞内挑选身家殷实者,并取具京官印结,拣选任用;此外,有本省及他省人员才可办事,身家殷实者,许其于该管衙门具呈,该督抚、盐政拣选具题;如督抚、盐政有确知灼见之人,亦令具题,调取到省,详悉比较,酌量题补。并令嗣后照此例行【147】。七年,再次强调盐课大使必须身家殷实之人方可充任,以免“累商剥民及侵帑误工等弊”【148】。八年,因捐纳之监生亦在拣选之内,且有贿赂同乡京官,以求出结者。遂令嗣后盐课大使之缺只准于候补、候选人员内拣选引见,不必用捐纳职衔之人。倘或人员不敷,令各部堂官及国子监祭酒等,于在部学习之人及留京之拔贡生中,选择为人谨慎、有身家可以办事者,保送吏部,以备拣选【149】。乾隆三年(1738年)十一月,四川道监察御史褚泰(顺天宛平人,康熈五十年举人)奏称:“取具身家殷实、印结,原为整饬盐务,慎重钱粮起见,奉行日久,渐滋弊端”【150】,如出结之员冒滥徇私,计地取值,视为居奇,取结之员营求请托。遂停止取结拣选,令嗣后各省场员、库大使,除本班候补人员外;如有举人候选知县而情愿改任者,令其报明改任;恩拔副榜贡生考授州同、州判、县丞职衔,已取具赴选文结到部,并曾经该督抚验看咨明者,亦准一体呈改。历俸五年,盐政会同督抚考评、保题以应得之缺,分班选用,余皆一体较俸升转【151】。

(三)薪俸

顺治四年(1647年),定运司官员薪、俸等额数。其具体项目、数额。十三年,裁运使、同知、判官之柴薪、蔬菜、烛炭银。此后又经康熙七年(1668年)及十四年节次裁汰,三官所支仅剩俸银与养廉银两项。【152】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运司官员的心红纸张等银被裁革,但并不意味着此部分银两停止向灶户征收,其仍作为灶课继续征解,只不过不再给发运司官员,而是移作他用。

长芦运司各官俸银,除蓟永分司运判由天津县地丁银项内解支外,其他均由灶课银内支给。形成这一差异的原因在于蓟永分司设立较晚,且由天津府盐捕通判改成。此与下述蓟永分司属吏役工食等银的支给单位与众不同相一致。

运使、运同的养廉银均由各商完课及引盐过关时交纳【153】。运使额支养廉银一万两,后因其“责任不过稽查钱粮出入”,并无多办事件,且“尚不如各道员,有刑名地方等事”,然而其所得养廉款项反数倍于各道员,“殊为未协”【154】,于是乾隆十二年(1747年)、十五年相继裁减,实岁支养廉银四千两。被裁减银两或上缴内务府,或拨给其他官员。其中解内务府银四千六百两,拨给各场大使养廉银一千四百两,捐给磁州教职等官俸银一两六钱七分【155】。运同额支养廉银五千两,雍正十二年(1734年),拨给各场大使共七百两,乾隆十二年,奉裁归公二千三百两【156】。实岁支两千两。

各盐场盐课司大使初无养廉银,其需用“俱取足于火耗”【157】。雍正间,针对吏治腐败,地方火耗任意增加,人民负担沉重的情况,实行耗羡归公,改发官员养廉银。十一年,运使彭家屏(字乐君,河南夏邑人,康熙六十年进士)亲历各场访查,令场官征收课银每两只许加耗银一钱五分,违禁私增者按律参治。各盐场根据其官缺之要、简,确定养廉银额数,给发三百两、二百两不等。除丰财场大使养廉银在商人领引运盐交课时支收外,其他八场均由运使、运同养廉银内拨给【158】。

乾隆四年(1739年),因盐课司、批验所、广积库大使已奉旨由未入流改升为正八品,巡盐御史官达(满洲人)遂疏请按品级相应增加其俸银与吏役数额。于是规定自是年六月初七日始,每员岁给俸银四十两。其所增之二十两四钱八分,令于已裁盐课司大使之缺俸粮等银内拨留支给【159】。

乾隆二年,经巡盐御史官达议定,月给试用人员薪水银四两。七年九月,裁罢【160】。

经过历年的调整,至嘉庆时期。

清初,长芦运司大小官员间的薪俸差别较大,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两极分化现象。经雍正、乾隆时期的调整,高层官员的待遇降低,低下层官员的待遇上升。此举一方面有利于澄清吏治,改善、加强盐业的基层管理,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减轻灶户、盐商的负担,从而维护盐业生产、销售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使得官员薪俸渐趋合理化,有助于盐业管理机构的内部和谐。

(四)吏役

长芦运司大小官员共十九名,而额设吏役总数多达三百三十九名,是其十七倍还多。运司吏役“俱系遵例召募”【161】,但并非符合常规吏役招募标准者都可应征充任。为防滋生弊病,顺治十三年(1656年),特别规定盐政衙门吏役不许盐商充任。十七年,又禁止灶丁充当【162】。

吏役工食等银的给发标准不同。负责同类事务但分属不同衙门,或者同一衙门内工作类别不同之吏役,其工食银两数额有一定差异。

此外,吏役工食等银的支给单位也不尽相同。由于蓟永分司运判设置较晚,且由天津府盐捕通判改置,故其所配吏役工食等银由天津县、束鹿县、蠡县按季批解支给,而其他衙门所属吏役的工食、纸张银两均从商人所缴领费银、告费银二项下支给【163】。

综上所述,明清天津盐业管理机构体现出如下特点:第一,机构设置较为稳定,官员设置较为合理,并且具有一定灵活性,随时宜进行调整。这主要表现在盐场盐课司的裁减及长芦运司等机构的移驻。

第二,由明至清日渐成熟和完备。如机构礼制的健全方面。乾隆四十一年(1776年),青州分司同知行(疑为“邢”)有任奏请规范运司同知、判官与经历等官之间的往来礼仪,其疏言道:运同、运判与运司衙门首领官之间的往来向未有一定礼仪。前据运使秦鑅核照乾隆三十五年礼部札覆,运司与运同、运判应照司道与府厅相见之例,文移亦同,饬遵在案。而经历、知事、库官系运司首领官,与运同、运判并无统辖,虽然旧志有“运司、分司事务无大小,悉委用之”一语,但不过缘旧习相沿,并未分析清楚。请按照两司首领官与府厅相见之例,画一遵行,其文移往来亦同。后经总督、巡盐御史批准、遵行【164】。此外,其他盐官之间、盐官与地方官员之间的往来文书规制渐有详细规定,不再一一叙述【165】。

第三,无论机构、官员的设置还是变迁,政府之初衷均在于保证盐课的征收,从而保障财政收入。而此对盐业管理无疑产生了一定的消极影响。如部分官员贪图个人利益,为向朝廷邀功请赏、加官晋爵,片面追求盐课,无视其他,出现病民害商之处。如明嘉靖间鄢懋卿巡盐时,“欲以增额为功,请加至百万,征不足则括郡县赎锾,及剥商人余赀足之,商人多破产,怨嗟载道”【166】。

第四,伴随天津盐业自身的发展,与长芦盐业中地位的日趋重要,统治者对其重视程度提高,并将管理机构相继移驻天津,从而使得天津盐业管理机构数量增多,分量加重,并最终取代河北沧州,成为长芦盐业的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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