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若人不知,除非己莫为。做人,要经得起灵魂的审判。这里当然是借用古人的话来表示现代社会的自持和自制这一做人的方式。今天,人们有了越来越大、越多的自由,有了更多的机会和表现自己的空间。也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自持和自制变得更加重要。
如果我们要明确规定什么是自持和自制,那么,这就是自己给自己立法,并以这种自己为自己颁布的法来自觉地约束自己,提高自己的自持与自制力,这是这一原则的内涵。古代人之所以要讲究什么“慎独”实际上是说在那时候,人们往往都是被一些客观的因素和伦理法则所被动地约束自己,而不能在独自一人、无他人在场监督时也自觉地遵守严格的律条。他所要求的也就是不仅在公共场合,而且在独处时都能够服从某种伦理观念和法律规范。而现代社会所要求的自持和自制则是一种对自我立法的服从,是一种自己对自己的规定。对这种自我立法的服从程度,反映了一个人自制力的大小。
不难发现,大凡“守矩”,无非都是出于某一种规则或律令。由于这种规则或律令的要求,我们才决定止步不前,或接受某种自己不愿接受的事实。然而,作为这些规则和律令来说,一般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外在的;一类则是内在的。前者是别人为自己订立的,后者是自己为自己订立的。古人们之所以要强调“守矩”,多半是出于对外在规则和律令的服从和惧怕。在现代社会中,真正的“守矩”则不是那样,它是一种自我立法、自我约束之下的“克制自己”,是真正地由衷地出于一种自我本身的需要,它不像传统社会那样,“守矩”是一种自我牺牲、是殉道,或是一种所谓的忠诚。它是一种自我实现的方式,是对自己有利的。例如,美国著名的科学家、政治家和作家富兰克林在青年时代就为自己订立了十几条规则,其中包括节制,即食不过饱、饮酒不醉、沉默寡言、俭朴等等。显然,当我们有了这样一种自我立法,一种对自己的约束,并且能够始终如一地去遵守。那么自立于社会,有所作为还会是空话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