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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章 税务筹划(4)

假设y为含增值税的销售额,x为含增值税的购货额(两额均为同期),则下式成立:

[(y/1+17%)-x/(1+17%)]×17%=y/(1+6%或4%)×6%或4%解得平衡点如下:x=61%y或77%y

这就是说,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为同期销售额的61%或77%时,两种纳税人的税负完全相同;当企业的含税购货额大于同期销售额的61%或7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轻于小规模纳税人;若企业含税购货额小于同期销售额的61%或77%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重于小规模纳税人。

这样,在企业设立时,纳税人便可通过纳税筹划,根据所经营货物的总体增值率水平,选择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当然,小规模纳税人转换成一般纳税人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达到节税的目的。

利用折扣销售和折让进行纳税筹划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企业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并不一定按原价销售,而为促使购货方多买货物,往往给予购货方较优惠的价格。税法规定对于折扣销售,如果折扣额和销售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的,可按余额作为应税销售额。

例如,甲企业为促进产品销售,规定凡购买其产品1000件以上的,给予价格折扣20%。该产品单价为10元,则折扣后价格为8元。

折扣前应纳增值税额=1000×10×17%=1700(元)

折扣后应纳增值税额=1000×8×17%=1360(元)

折扣前后应纳增值税额的差异如下:1700-1360=340(元)

就这笔业务而言,税法为纳税人提供了340元的节税空间。

对于折扣销售,税法有严格的界定。只有满足下面三个条件,纳税人才能按折扣余额作为销售额: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折扣销售不同于销售折扣。销售折扣指销货方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早偿还货款,而协议许诺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待遇。销售折扣发生在销货之后,是一种融资性质的理财费用,因而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折扣销售仅限于货和价格的折扣。实物折扣应按增值税条例“视同销售货物”中的“赠送他人”计算征收增值税。

此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后,由于品种、质量等原因购货方未予退货,但销货方需给予购货方的价格折让,可以按折让后的货款作为销售额。

做好兼营和混合销售的纳税筹划

兼营是企业经营范围多样性的反映,即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确定以后,其他业务项目即为兼营业务。从税收角度来看,兼营行为涉及到企业税负轻重,即可进行纳税筹划。兼营主要包括下面两种:

税种相同,税率不同。例如供销系统企业,一般既经营税率为17%的生活资料,又经营税率为13%的农业用生产资料等。

不同税种,不同税率。此种类型通常是指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既涉及增值税项目又涉及营业税项目。例如,增值税纳税人在其从事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同时,还从事属于征收营业税的各项劳务等。

从事以上两种兼营行为的纳税人,应当分别核算。

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应税劳务,在取得收入后,应分别如实记账,并按其所适用的不同税率各自计算应纳税额。

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应分别核算应税货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销售额,并对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销售收入按各自适用税率计算增值税;对非应税劳务的劳务额,按其适用税率征收营业税。

分别核算即意味着税负的减轻。这是因为增值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本应按17%和13%的不同税率分别计税,未分别核算的则一律按17%的税率计算缴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税率一般为3%~5%,远远低于增值税税率。所以,如果将营业额并入应税销售额中,必然会增大税负支出。

【案例】大华钢材厂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月份销售钢材90万元,同时又经营农机收入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

应纳增值税=(90+10)/(1+17%)×17%=14.53(万元)

分别核算的情况下:

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14.2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大华钢材厂减轻税额0.3万元。若同时又经营风味小吃,收入为10万元,则应纳税款计算如下:

未分别核算的情况下:

应纳增值税=(90+10+10)÷(1+17%)×17%=15.98(万元)

分别核算:

应纳增值税=90÷(1+17%)×17%+10÷(1+13%)×13%=13.08+1.15=14.23(万元)

应纳营业税=10×5%=0.5(万元)

总体税负=14.23+0.5=14.73(万元)

分别核算可以为大华钢材厂省税1.25万元(15.98万元-14.73万元)。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混合销售。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增值税应税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称为混合销售行为。需要解释的是:出现混合销售行为,涉及到的货物和非应税劳务是直接为销售一批货物而做出的,两者之间是紧密相连的从属关系。它与一般既从事这个税的应税项目、又从事那个税的应税项目,两者之间没有直接从属关系的兼营行为是完全不同的。这就是说混合销售行为是不可能分别核算的。

税法对混合销售的处理规定是: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及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发生上述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指纳税人的货物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纳税企业,应看自己是否属于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如果不是,则只需缴纳营业税。

例如,某大专院校于1996年11月转让一项新技术,取得转让收入80万元。其中:技术资料收入50万元,样机收入30万元。

因为该项技术转让的主体是大专院校,而大专院校是事业单位。该院校取得的80万元混合销售收入,只需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不缴纳增值税。

如果发生混合销售行为的是企业或企业性单位,同时兼营非应税劳务,应看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总销售额的50%,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大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不纳增值税;如果非应税劳务年销售额小于总销售额时,则该混合销售行为应纳增值税。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调整

我国税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在计算进项税金时,应仅限于根据三种进货凭证进行:一是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即按专用发票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二是从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即按完税凭证记载的增值税金确定;三是从免税农业部品进货发票或从运输单位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或从废田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取得普通发票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时,如果能判断出该货物不符合进项税金具备的前提和不符合规定的扣除项目,可以不进行进项税金处理。但在许多情况下纳税人不能在货物或劳务购入时就能判断或者能准确判断出是否有不予抵扣的情形(例如不能判断今后一定会发生非常损失等等),这样,进项税金处理一般采取先抵扣,后调整的方法,因此,经理人应正确掌握调整方法。否则,对企业节税十分不利。

进项税额调整针对不同情况按下列方法进行计算:

一般纳税人在购入货物既用于实际征收增值税项目又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或者非常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准确划分各项目进项税金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当月进项税金×免税、非应项目合计/全部销售额合计

一般纳税人发生其他项目不予抵扣的情况下:

进项税金调整额=货物或应税劳务购进价格×适用税率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中的外购货物或劳务的购进价格,需要纳税人结合成本有关资料还原计算。

【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月基本建设项目领用货物成本为30000元,产成品因风灾损失价值100000元,其中损失价格中购进货物成本70000元,进项货物税率全部为17%。则进项税金调整额=(30000+70000)×17%

=17000元

【案例】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甲、乙两种产品,其中甲产品免征增值税,2月份支付电费20000元,进项税金3400元;支付热电力费10000元,进项税金1700元,本月购入其他货物进项税金为60000元。上述进项税金的货物全部共同用于甲、乙两种产品。当月共取得销售额为1500000元,其中甲产品为500000元,则进项税金调整额为:

进项税金调整额=(3400+1700+60000)×500000/1500000

=21700(元)

利用增值税减免规定节税

利用减免规定节税,首先要了解哪些项目免征增值税。按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包括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和水产业生产的各种初级产品),这里的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避孕药品用具;

古旧图书,指向社会收购的古书和旧书;

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货物和设备;

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所需进口的设备;

由残疾人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的专用品;

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指游艇、摩托车、汽车等应征消费税以外的货物。

因此企业可以利用免税具体规定进行税务筹划。

1.利用兼营业务纳税人通过兼营免税、减税项目,应当单独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以便获得节税;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减税、免税。

2.利用起征点节税此项节税是由于税法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

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200~800元。

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50~80元。

减免税的计算

免税的计算。免税指国家免征企业“应交税金”。企业要照常计算应抵扣税金、销售项税金,进而算出应交税金,该“应交税金”即为免税税额。

减税的计算。减税包括减率征收和减额征收。凡减率征收的产品,仍照常计算应扣税金,只是在结转销项税金时,按减征的税率计算销项税金。减率产品由于销项税金减少而使应交税金相应减少,这部分减征税金体现在企业的利润中。减额征收,企业照常计算应扣税金、销项税金和应交税金,然后对应交税金减征一定数额,如果企业既生产减免税产品,同时又生产应税产品,由于应扣税金是按购进额计算的,难以按产品分开,因此,通常要按无税生产成本对应扣税金进行比例分摊。

进口商品时的增值税节税策略

进出口商品出入国境时,除交纳关税外,依照税法规定,还应按其商品的流转额(或增值额)交纳相应的增值税。这部分税款由进出口口岸海关代税务机关征收。由于增值税的税率高达17%,在企业的利润核算中有着重要的影响。增值税作为一种价外税的流转税,其税收负担的大小直接体现于商品的市场标价。所以在激烈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中,这种税收负担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商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度,进而制约企业的盈利水平。因此说进口商品能否进行节税策划及如何进行有效的节税策划,对经理人来说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对于出口商品,按照国际惯例,我国实行出口退税。对于进口商品,在征收关税之外,同国内商品一样,按照相应的税率和纳税环节进行纳税。下面本节将主要就商品的进口增值税负担进行节税策划。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与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这条规定表明,只要进口商品,就负有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或者说只要存在进口流转额,就有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我们知道商品的税收负担主要是由税率体现的,因此,进口商品的增值税节税策划主要就得在税率选择上动脑筋,而高低不同的税率又是与不同的课税对象相对应的,并且也因纳税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所以对于进口环节所负担增值税而言,要想达到节税的效果,重要的一点就在于能否选择优惠税率,或者说是选择具有优惠税率的货物进口。根据税法规定,部分进口商品在报关进口时可享受低税率和免税(即零税率)的优惠待遇。因此这些商品在一定程度上就为我们提供了节税的选择空间。下面我们将税法中的享有优惠税率的商品加以归类。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纳税人销售或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粮食、食用植物油(注:粮食是各种原粮、成品粮的总称);

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制品;

图书、报纸、杂志;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农用柴油机;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由于我国出于经济发展和对外政策的需要,除对上述进口商品减免税外,对于一些特殊地区和行业、单位、个人的进口商品实行减免关税和增值税,如经济特区、保税区及三资企业和侨胞、台胞等等。这些具体规定,在这里不再详述。

在这里只谈一下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公司单位的增值税交纳情况。

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从事免税品销售业务的专业公司,对其所属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进口免税货物,暂不征收增值税。

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经营单位及所属免税品商店零售的进口免税品,按照实现的销售额,暂以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上述专业公司、免税品商店批发、调拨或零售非进口免税货物及属于名单范围内的免税品销售单位,则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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